近日,夷陵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支持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告陈某的误工费诉求。该案通过全面审查多方证据,依法维护了老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与公正。
2024年3月,66岁的原告陈某乘坐彭某驾驶的车辆外出收购生猪,途中由于李某驾驶重型货车违规掉头,双方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两头生猪受损、彭某及乘车人陈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李某负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全身多处骨折,伤情严重。陈某住院治疗32天,后续仍需多次手术和康复。因赔偿协商未果,陈某诉至法院,主张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36万余元。
超退休年龄能否支持误工费?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陈某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年满66岁,超出法定退休年龄,不应支持误工费。承办法官认为,误工费的核心是因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实际收入减少,年龄并非排除误工费的情形,是否支持误工费关键在于两点:一是被侵权人是否有实际劳动能力,并通过劳动获得收入;二是是否因侵权行为导致收入减少。
通过全面审查多方证据,承办法官用关键证据链打破误工费年龄限制:一是村委会证明其从业资质,宜昌市畜牧局颁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证实其职业资格。原告所在村委会出具证明,证实其长期从事生猪交易;二是交易流水与证人证言,微信转账记录显示事故前一年收入达4万余元,事故发生后因伤致残后收入减少。同行司机彭某的证言及事故当日收购生猪的事实,进一步佐证其持续从事生猪收购经营,获得收入;三是行业标准参照,结合陈某微信收入与部分线下现金交易的实际情况,微信收入不能完整反映其全部收入状况,故参照“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其误工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具有劳动能力,并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老年人,其因事故导致收入减少的误工损失依法应获得赔偿,对陈某的误工费按农、林、牧、渔业的标准予以支持。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服判息诉。本案的裁判打破了“超龄即无劳动价值”的刻板认知,彰显了司法对老年人劳动贡献的尊重。随着社会老龄化加剧,许多老年人仍活跃在劳动一线,夷陵法院通过证据审查与法律适用,为其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这一判决不仅是对个体权益的维护,更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生动诠释。夷陵法院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用严谨的证据审查和温情的裁判逻辑,为每一位劳动者筑牢权益保护屏障,让正义不因年龄而“退休”!
(通讯员:龚晓莉 责编:陈铭 审核:朱家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