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宜昌市夷陵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对某公司进行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时,发现为该公司提供消防设施维保的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未按要求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违反《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
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宜昌市夷陵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给予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的处罚。
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接受了相关消防行政处罚,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了整改。
(通讯员:王舟 编审:高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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