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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科普】未列管≠安全 警惕这些成瘾性物质!

2025-06-20 09:17  编辑:夷陵融媒体

随着我国对传统毒品、新型毒品的打击持续深入,毒品市场持续萎缩。但“笑气”、丁烷、替来他明等未列管成瘾性物质,在民众尤其是青少年群体间悄然流行,成为游离于监管视线之外的毒品替代物。需要警惕的是,这些物质虽然未被作为毒品列管,但是具有较强成瘾性,滥用不仅严重损害人体神经系统、呼吸系统等,会导致记忆力减退、认知障碍,还可能引发精神疾病甚至危及生命,其背后的法律风险和社会责任问题亟须社会各界予以足够的重视。

“笑气”

知识讲堂

“笑气”学名一氧化二氮,是一种无色有甜味的气体,有麻醉作用,常被用作食品添加剂,又被称作“奶油气弹”。“笑气”具有成瘾性,大量吸食会产生致幻、视听功能障碍等一系列副作用,严重的会造成瘫痪甚至危及生命。

目前,联合国禁毒公约未将“笑气”列为毒品进行管控,在我国,“笑气”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监管,其生产、储存、经营等受到严格规制。未经许可吸食和贩卖“笑气”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非法吸食“笑气”的,以“非法使用危险物质”给予行政处罚。我国刑法规定,非法买卖“笑气”的行为可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警示案例

2024年4月至6月期间,张某甲为非法牟利,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58350元的价格向张某乙非法销售“笑气”100罐。后张某乙为牟利,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又将从张某甲处购进的100罐“笑气”销售给田某,赚取差价。

2024年1月至7月,田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 将其从张某甲等人处购进的“笑气”销售给高某某、于某某等13名购买者,销售金额共计673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田某处查获含有“笑气”的气罐43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田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一氧化二氮,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3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乙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据此,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对被告人张某乙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8000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对被告人田某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丁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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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烷是打火机的主要燃料,也是卡式炉常用的气体,在化工、能源等领域被广泛应用。

丁烷作为有机溶剂主要通过溶解神经细胞膜的脂质层,干扰离子通道(如NMDA 受体、GABA 受体),产生短暂的欣快感或幻觉。滥用者大多因追求快速、短暂的精神效应而反复使用。大量吸入丁烷会导致急性中毒,表现为幻觉、视力模糊、言语不清、恶心、呕吐、咳嗽、打喷嚏、唾液分泌增加、嗜睡、窒息、心律不齐等;会导致慢性损害,对大脑造成不可逆损伤。长期滥用这类物质还会导致肝肾功能衰竭或肝肿瘤发生而死亡。目前,丁烷成瘾的戒断治疗缺乏特异性药物, 且其与毒瘾戒断一样,同时涉及心理与生理的多维度干预,只要成瘾,都不容易戒断。

丁烷属于危险化学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如果滥用丁烷导致他人重伤或死亡,还有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等。无相关资质生产、销售丁烷行为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警示案例

2025年4月10日,某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指令:辖区居民周某在互联网上大量购买打火机气体(高级丁烷气体),具体情况需要派出所民警尽快核实。该派出所民警依法对周某进行传唤,经核查, 周某于3月22日起在某外卖平台上分4次购买打火机气体(高级丁烷气体), 并进行非法吸食。经讯问, 周某对自己在网上买卖、使用危险物质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周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替来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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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来他明为白色或淡黄色的结晶粉末状物质,是兽用麻醉剂,属于解离性麻醉剂,具有良好的镇痛作用,起效和恢复快,肌松效果好,且安全性相对较高,常用于小动物的临床麻醉,临床上也可用作诱导麻醉或与其他麻醉药品配合使用,以增强麻醉效果。

吸食替来他明有明显的副作用。少量摄入会产生致幻作用,导致体温下降、心动过速、永久性神经损伤、持续行动缓慢、呕吐、嚎叫等症状; 过量吸食会导致人体全身麻醉、意识模糊,甚至死亡。

目前,我国对兽用麻精药品依据《兽药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生产、销售和经营。2024年7月15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第800号》施行,明确了盐酸替来他明等兽用麻精药品的具体管理要求。

警示案例

2024年12月,吴某某购入20个含有兽用麻醉剂替来他明成分的电子烟弹,并在KTV 等娱乐场所进行兜售。这些成分不明、来源非法的电子烟弹,每个售价高达500元。尽管最终仅获利700元,但经相关部门鉴定, 这些电子烟弹含有替来他明,其属于兽用麻醉剂,已纳入兽用药品管理范畴,一旦被人吸食,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社会危害严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明知销售电子烟弹中的药品未取得相关批准证明文件,仍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依法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追缴其全部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激动(Ru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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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动(Rush)”又称Rush poppers或Poppers。一般为难溶于水、易溶于有机溶剂的液体,气味类似汽油,原本是作为心脏复苏剂使用。其主要成分为多种亚硝酸类化合物,特别是亚硝酸异丁酯和亚硝酸异戊酯。

长期使用“Rush”可严重危害视力,导致失明。由于“Rush”药效时间短,很容易造成过量摄入,引发窒息、心律失常、血压下降、呼吸抑制等问题,严重时可能引发中风或心脏骤停。另外,长期使用会导致心脏问题,严重的有可能导致使用者猝死。吸入“Rush” 可能诱发哮喘、过敏性鼻炎、面部皮肤炎症等问题。若液体接触皮肤,还可能导致化学灼伤,严重时引发皮肤溃疡。

目前,我国暂未将“Rush”列入毒品管控,但其主要成分亚硝酸异丁酯和亚硝酸异戊酯都是危险化学品,违规买卖、使用“Rush”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于实施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对于吸食“Rush”或为了吸食而购买“Rush”的行为,公安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以“非法使用危险物质”或“非法持有危险物质”予以处罚。

警示案例

2025年3月,某地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在核查线索时,发现兰某某购买过疑似含有危险化学品亚硝酸酯类成分的“Rush”。办案民警精准研判、实地摸排,迅速将兰某某抓获,并查获不明液体及固体约300ml。经专业机构鉴定,确定该液体名为“Rush”,其成分亚硝酸异丁酯、亚硝酸异戊酯属危险化学品。经查,兰某某为追求刺激,在明知“Rush”危害的前提下,仍通过网络渠道购买危险物质“Rush”供自己使用。兰某某多次吸食后,已经出现头痛、注意力下降等症状。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违法行为人兰某某,收缴并妥善处理该危险化学品。

专家观点

中南大学湘雅二院精神卫生研究所教授郝伟:

青少年处于自我认同形成关键期,若缺乏正确引导和肯定,容易产生自我认同危机,会误认为可以借助吸食危险物质塑造独特身份。另外,青少年在成长过程中,渴望获得同伴的认可和接纳,从而作出一些迎合、模仿的行为。当参与高风险行为在部分群体中被视为“勇敢”的表现,一些青少年会选择通过这种方式赢得“尊重”和“关注”,实现自我认同和融入群体的双重满足。若想从根源上重塑青少年的风险认知与价值导向,需要家庭、学校、社会三方共同努力。家长应营造温暖、和谐且充满关爱的家庭氛围,及时了解青少年的想法和困惑。学校层面需要将风险认知教育全面融入常规课程体系,不仅仅是在安全教育课上,还可在生物、化学等学科教学中渗透相关内容,同时也要运用多样化的教学方法。社会层面则需要媒体充分发挥正面引导作用,传播正能量内容。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禁毒与治安学院副教授王锐园:实践中,滥用未列管成瘾性物质的青年群体占比较高,其往往存在家庭关系破裂、辍学、过早接触社会等特征,禁毒工作应有整体思维,要与教育、卫生健康等工作紧密结合,加强管理和引导,要充分发挥学校、家庭在青少年教育中的作用。应进一步加强成瘾性物质滥用预防教育。通过警方公开信、典型案例等形式,揭示新型毒品、未列管成瘾性物质的危害,政府、社会、家庭要联动起来,使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了解药物滥用、成瘾性物质滥用的真实危害;加强网络文化引导,对网络平台信息进行过滤,杜绝不良信息传播;加强多部门协作联动,对药店、化工厂、娱乐场所等重点场所开展检查督导等工作,特别是对处方药滥用问题,应加强对相关药物的处方检查力度,杜绝药物滥用现象。对于一些确实发生滥用危害的物质,应加强监测和论证,对符合列管要求的及时列管,为打击工作提供依据,加强对相关行为的震慑力度。

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中国药科大学禁毒关键技术联合实验室负责人狄斌:未来仍需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涉兽用麻精药品的监管、执法和宣传工作。时刻关注毒品滥用趋势,及时更新列管品种,优化技术手段,如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建立智能监控系统,大力推进药品管理电子化,提高药品流通透明度,公开药品流通数据和药品管理信息,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加强支持麻精药品滥用相关科研工作的力度,积极参与国际药品管理和控制行动,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合作,共享信息和经验,加强面向全社会的知识普及,共筑防范非列管物质替代滥用的“防火墙”。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 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七十五条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来源:宜昌禁毒Police综合中国禁毒报)